9月份LP公司因为公司业务调整裁员,LP在被调整之列,但居然被无耻的没有任何赔偿的解约了。
大致如下:
公司流程上离职人员需要签署离职工作交接表,辞职申请表,解除劳动关系合同(一式两份)。
LP很简单的一个人,被人力约谈几次后,被口头承诺会给予赔偿,但因为人力要挟转正流程未完成,被忽悠签署了辞职申请表,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合同,然后就回家等赔偿了。
当然,没有等到,然后申请劳动仲裁,公司最初还主动来电要求和解,赔偿半个月工资,后来突然态度大转弯,拒绝和解,原来是他们发现了LP填写签名的辞职申请表。尽管后来仲裁庭上LP出具了多份邮件以及与公司人力主管离职前协商赔偿的录音,但对方直接不承认录音的真实性,并否认有协商过离职赔偿的事情,仲裁庭因此决定不予支持赔偿。
目前,正准备民事诉讼,准备上诉到深圳南山人民法院。
总结来看,LP太简单,竟然认为人力要求签辞职申请表对自己索要赔偿没影响,只以为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才有用。
希望法院能对录音证据予以采信,做出合理的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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